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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省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安徽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安徽音乐事业、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团结引领广大音乐工作者和音乐爱好者,为加快推进安徽音乐事业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繁荣兴盛的文化强省建设、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安徽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安徽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党组的直接领导下,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对团体会员、音乐工作者和新的音乐组织、新的音乐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充分发挥协会的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聚焦中国式现代化的安徽实践,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加强音乐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咨询、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览展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等各项工作,在行业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在音乐艺术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按照德艺双馨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行风建设和行业建设,努力提高音乐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音乐工作者队伍。积极倡导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树立和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自觉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坚决抵制低俗庸俗媚俗。


       第六条 本会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加大对中青年一线音乐工作者、特别是新兴音乐群体的培训力度,完善对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业学会理事、会员等进行培训的机制,充分发挥优秀音乐工作者的榜样带动作用,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七条 本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推动创作优秀音乐作品作为重要任务,引导广大音乐工作者深入基层、扎根人民,潜心创作、精益求精,不断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音乐精品力作,促进我省音乐创作的繁荣发展。


       第八条 认真组织全省专业表演、赛事、展演活动,提高表演艺术水平,加强对主题性创作的引导,改进完善各类评奖及比赛的机制和方法,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著作以及在音乐教育等其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音乐家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加强学术探索、理论建设和评论工作,促进全省音乐教育规范化和音乐理论系统化,助力音乐学科建设和各级各类音乐教育,为繁荣发展全省音乐事业提供学术性、专业化支持。 办好专业融媒体,反映音乐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重视融媒体作用,宣传、展示音乐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 


        第十条  重视发现、培养优秀音乐人才;设立“青年音乐家之友”工作平台,团结凝聚新文艺群体中的音乐力量,努力建设一支宏大的音乐人才队伍,培养一批有影响的音乐拔尖人才和领军人物。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专业优势,推动音乐行业建设和音乐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音乐活动,加强音乐志愿者队伍建设,不断提升音乐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以多种形式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丰富人民群众的音乐文化生活,依法依规开展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安徽考区考级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会员收集、整理、研究我省各民族的优秀音乐文化遗产,尊重、扶持全省各民族音乐传统和特色,巩固和扩大全省各民族音乐工作者的团结,促进我省各民族音乐事业的共同发展。


       第十四条 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全省音乐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音乐工作者、包括新兴音乐群体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积极发展会员,注意吸收在音乐上有贡献的音乐工作者入会,培养新生力量,发展与扩大协会组织。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音乐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加强全省音乐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音乐事业。  

 

       第十七条 本会积极与兄弟省、市、自治区音协,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等地的音乐团体、院校和及海外侨胞中的音乐组织和音乐界人士的往来与交流,并积极开展对外音乐交流活动,促进我省音乐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安徽省音乐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九条 各市音乐家协会为省音乐家协会的团体会员。省直艺术院团(校)的音乐专业组织、省级产业文联所属的音乐组织、经有关政府部门登记注册的省直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主席团审批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成员除本会会员外,其他成员无本会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我省作曲家、词作家、音乐表演家、指挥家、音乐理论家、音乐教育家、音乐编辑、音乐录制、音乐出版、音乐翻译以及从事组织工作的音乐活动家,其音乐作品、表演、论著和工作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二十一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愿意参加本会者,由我会会员两人或者省音协理事介绍,并经所在市音协推荐,填写入会申请书,经本会审批,履行必要手续后, 即可成为安徽省音乐家协会会员。省直单位愿意参加本会者,可由各单位音协会员推荐,报本会审批。

       凡在我省的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兄弟省、市、自治区音协会员调来我省工作的,可凭会员证(或有关证明)转入本会为会员。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反映人民群众对音乐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本会权益、缴纳会费(380元/人)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员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提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如自愿退会,可向本会申请,办理退会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视情节轻重,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予以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讨论和决定安徽省音乐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安徽省音乐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领导机构;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市音协(团体会员)和省直单位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提交安徽省音乐家协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应由所在团体会员及时推举新任负责人接替,并报安徽省音乐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理事会的职责:执行安徽省音乐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安徽省音乐家协会工作报告;选举安徽省音乐家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在省文联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皖籍在外有重大艺术成就和影响的音乐家,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按组织程序,可聘为兼职副主席(不占职数)。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最高执行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严格按省委规定,经主席团审批可补选理事。主席团设秘书长,秘书长由省文联党组提名考察任命,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主席团的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负责本会的重要活动和事务的指导决策。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与义务。制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履职尽责暂行办法和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报经省文联批准后实施,推动主席团、理事会、专业委员会成员履职尽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相关规则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2次会议,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


       第三十条  根据本会工作实际和工作需要,经省文联批准,成立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新文艺业态委员会和其他业务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按照工作规则,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会员的会费和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的活动所得的收入及社会资助。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准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安徽省音乐家协会简称“安徽音协”,英文名称:Anhui  Musician Association。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即日起执行。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安徽省音乐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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